二十大微评:“一定要实现,也一定能够实现!”传达出实现完全统一的坚定决心******
“国家统一、民族复兴的历史车轮滚滚向前,祖国完全统一一定要实现,也一定能够实现。” 习近平向二十大作报告时这句话掷地有声,传达出新时代新征程上中国共产党人排除万难、推进祖国统一的坚定决心。
一个时期以来,民进党当局加紧“台独”挑衅,一些外部势力极力操作“以台制华”,推进祖国完全统一面临着新的形势,考验着中国共产党驾驭复杂局面、战胜风险挑战的实力和信心。
台海形势发展已一再显示,两岸关系主导权和主动权在大陆这一方。针对“台独”挑衅,大陆已公布并依法惩戒两批“台独”顽固分子,未来可继续出台法治新举措、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图谋及行径。针对“以台制华”,就佩洛西窜访台湾采取多项反制措施,以外国干涉势力能够听得懂、能够受到惊醒的语言表明态度,台湾就是中国的领土,解决台湾问题不容外力干涉。
今后,反分裂反干涉的斗争还将一个回合一个回合地较量下去,直到取得完全的胜利。
习近平强调,我们始终尊重、关爱、造福台湾同胞,继续致力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推动两岸共同弘扬中华文化,促进两岸同胞心灵契合。
在推进祖国完全统一的进程中,非和平方式始终是不得已情况下的最后选择。有一线和平解决的可能,中国共产党将付出百倍努力,使两岸同胞彻底摆脱内战的阴霾,共创共享台海永久和平。(中新社记者 刘舒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